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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地方政府機構

      發布時間:2010-04-14     來源:互聯網    進入韓語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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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地方政府

      韓民國憲法第117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負責處理當地居民的福利事務,管理財產,并可在法律和法規的范圍內制訂有關當地自治的規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于1949年通過。地方議會于1961年被軍政府解散。盡管社會各界,特別是民主人士呼吁恢復地方自治,但樸正熙獨裁政府拒絕舉行地方選舉。

        但是,20世紀70和80年代,地方經濟飛速發展,加強了爭取地方自治的要求。為有效地滿足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中期開始鼓勵開展可行性研究,并計劃恢復地方自治。自1985年開始,韓國舉行了多次公開聽證會和研討會,有關此一議題的文章和書籍也開始出現。

        1988年,中央政府修訂了地方自治法。根據新法,漢城特別市、6個自治市和9個道被定為高級地方政府。漢城的區、自治市、市(小市)和郡被定為低級地方政府實體。這種區分是為了分段推行地方自治。

        韓國于1991年3月舉行了小行政單位(小市郡和大城市的區)的議會選舉,1991年6月舉行了大行政單位(大城市和道)的議會選舉。修改后的法律授權地方議會對地方政府進行檢查和審計。1995年舉行了地方政府長官的選舉。

        目前,韓國有16個道級政府和232個較低級別的地方政府,其中包括74個市政府、89個郡政府和自治市內的69個區政府。

      樸正熙(???),號中樹,朝鮮族,韓國慶尚北道人,1917年11月生。他亦曾經用過“岡本實”和“高木正雄”這兩個日本名。他是韓國第3任、第5至第9屆總統,由1961年上任至1979年逝世,長達18年。


      Tag: 韓國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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