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是否視為工資?區分不同情況會有以下幾種可能。
第一:勞動合同上有獎金條款。勞社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要是有發放獎金的條款時,不按照條款規定發獎金就屬于拖欠工資了。因為此時勞動合同上的獎金也具備工資的性質。
第二:公司內部規定或聯合協議中有獎金條款。就算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獎金條款,但公司的內部規定或者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聯合協議時,里面含有獎金條款的話,也被視為工資。
第三:勞動合同、內部規定、聯合協議等書面協議中并沒有任何獎金條款,但公司有定期發放獎金的慣例時,同樣把獎金看成必須要給的工資的一種。有三種情況之一時,假如去年中秋給了獎金,但今年春節沒有發獎金的話,有可能被韓國員工告到勞動部。還別說,韓國勞動者對小利益的維權意識特別強,不要天真的認為他們會顧大局,理解公司。他們只要收入里少了哪怕10萬韓幣,都會絞盡腦汁把錢要回來。管他公司經營困不困難,根本沒有歸屬感,更不要期待會有主人意識。
所以建議老板們在韓國開公司的時候,不要逢年過節必須給獎金。給著給著成了習慣的話,這就變成了義務了。韓國有個電影里的臺詞非常經典:“持續的好意,讓他人誤認為是權利”。因此要想給獎金就要不定期的給,金額也不要固定最好是跟著業績走。讓勞動者們感覺到“獎金是獎金而不是工資”才能避免被員工們抓住小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