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在2011年4月與宋仲基的家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協議中規定A某將自己租賃的賣場一部分轉租給宋仲基的家人用于經營咖啡館,而宋仲基的家人則要保證不定期在咖啡館舉行宋仲基的粉絲見面會等活動,以提高A某賣場的人氣。

宋仲基的哥哥在雙方簽訂協議后,投入1億1000萬韓元用于店面裝修和購買咖啡機器,但因為房屋主人反對,咖啡館最終未能開成。按照協議規定,A某原應賠償宋仲基的家人1億1000萬韓元,但A某為了不支付違約金,反而將宋仲基及其他的家人告上了法庭,稱他們在完全沒有能力安排宋仲基見面會的情況下簽約,屬于嚴重的詐騙行為。
雖然A某在2012年4月撤回了訴訟,但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誣告罪。負責此案的法官在今天宣判時表示,雖然宋仲基等受害人沒有與A某達成諒解,但考慮A某在事發后為彌補自己的錯誤而做的種種努力以及宋仲基的家人因A某的誣告接受調查次數有限,決定對A某處以緩刑。
